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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米乐m6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06-09 00:07:39

  4月24日,应急管理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组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5年6月25日之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9项安全生产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193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24-AQ-09,项目周期16个月,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88,以下简称全国安标委)组织起草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附件7部分术语解释说明中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中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做了如下解释:“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主要是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 8006-2018)等有关标准予以确认”。

  因此,制修订该标准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办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关能力要求,能更加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上的水准,也便于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优化评估,2024年3月12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安科院)向全国安标委提出了修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 8006-2018)的项目建议书,应急管理部于2024年6月28日下达了标准修订计划,且由推荐性行业标准转化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根据立项计划,2024年7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中国安科院牵头负责本文件的修订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矿检测(辽宁)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标准的修订工作。

  2024年7月至9月,中国安科院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检测检验专家和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征求对AQ/T 8006-2018的修订意见,并根据标准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检测检验有关要求的变化等,起草了标准修订草案。

  2024年10月17日至18日,中国安科院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了相关检测检验专家和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标准研讨论证工作会议,该标准的主管司局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相关处室负责到会进行指导。会议重点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并进一步统一了标准修订原则。

  中国安科院按照标准研讨论证工作会议精神,于2024年11月26日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2024年12月5日至6日,中国安科院在福建省厦门市组织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组会议,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2月7日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提交全国安标委审查,经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与安标委商定,决定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系列分标准形式修订,2025年2月12日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相关处室负责听取全文汇报并审阅,2025年2月18日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与安标委组织召开标准研讨会,经修改完善形成最终征求意见稿。

  要立足于AQ/T 8006-2018标准实施5年多来的实践和近几年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结果,解决现阶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活动中存在的主体问题,着眼于通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能力要求,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关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并据此在标准中提出可操作的具体要求。

  要在《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框架内,在标准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要求。

  4.借鉴市场监管总局等涉及检测检验机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认真梳理并借鉴《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等相关规定,在标准中提出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要求。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和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验测试的机构。

  认真研究分析前期征集到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修订建议等,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践认为有必要增加、删除、更改的内容进行修订。

  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组织结构(法律地位、公正性和独立性、保密性、组织和管理)、人员(总则、人员能力要求、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人员能力监控)、设施设备(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性)、检测检验过程(合同评审、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检测检验方法、抽样、检测检验对象、技术记录、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确保结果有效性、报告结果、投诉和申诉、不符合工作、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管理体系(总则、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标准以原AQ/T 8006-2018的内容为基础,借鉴GB/T 27025过程方法的管理理念进行了标准结构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中对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要求,基本涵盖了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GB/T 27025、GB/T 27020中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相关的能力要求,并增加了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强的相关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践,认为有必要增加、删除、更改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更改了术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的定义(见3.2、3.3、3.4、3.5,2018年版的3.2、3.4、3.5、3.8);

  ——更改了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见4.2,2018年版的4.1.6 b)、4.1.6 d));

  ——更改了发现问题向相关方报告的要求(见4.4.12,2018年版的4.7.3);

  ——更改了技术负责人的能力要求(见5.2.4,2018年版的5.2.2);

  ——更改了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见5.3.2,2018年版的4.1.6 i));

  ——更改了质量负责人的要求(见5.3.3,2018年版的4.1.6 j));

  ——更改了利用客户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检验的条件(见6.2.3,2018年版的5.5.1);

  ——更改了使用检测检验方法的标准类型(见7.3.1,2018年版的5.4.2);

  ——更改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见7.7,2018年版的5.4.6);

  ——更改了内部监控方式的要求(见7.8.2,2018年版的5.9.1);

  ——更改了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的要求(见7.8.3,2018年版的5.9.3);

  ——更改了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的要求(见7.12,2018年版的5.4.7);

  ——更改了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要求(见8.5,2018年版的4.1.8)。

  ——将2018年版的两章主要技术内容更改为五章,同时对技术内容顺序进行调整;

  ——将2018版的4.1.8风险和机遇的内容纳入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要素中;

  ——将2018版的4.7服务客户要素相关内容纳入4.4组织和管理、7.1合同评审和8.8改进要素中;

  ——将2018年版的4.5分包及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要素内容整合为7.2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标准是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能力的通用要求,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管理体系,也可以是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能力确认(适用时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的依据。通过该标准,可以提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检测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便于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我国安全生产服好务、把好关。

  (1)增加的内容:4.4.10的杜绝租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和失实报告、转包、假借或冒用他人名义要求客户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4.4.12的隐患告知及主要问题报告;4.4.13的安全监管监察任务;6.1.2的场所设施性质;6.1.7的建立安全管理要求;6.2.2的设备租借;6.2.3的利用客户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检验的条件;6.2.6的“重新投入使用前”包含的主要情况;6.2.9的非固定场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期间核查;7.3.4的方法定期查新;7.9.1的拆分报告。

  (2)更改的内容:4.1.1的独立注册的法律实体;5的人员要求细化;7.2.4的缩小分包范围;7.3.1的检测检验方法的标准类型;7.3.7的非标准方法;7.8.3的检测检验能力考核。

  (3)减少的内容:不涉及方法开发、修改(5.6.5的人员授权,ISO/IEC17025:2017的7.2.1.6)等。

  上述差异主要是由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的特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现状等所决定的。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是否合规引用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及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主要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特殊性及国际标准的版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要求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专业资质,从而确立了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

  该标准是《办法》的技术支持,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过程中技术评审这个关键环节的主要依据。

  3.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和《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的关系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是应急管理系统的一项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评审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该标准是确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依据,也是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

  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是非行政许可,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自愿行为,GB/T 27025是实验室认可的依据,GB/T 27020是检验机构认可的依据。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AQ/T 8012-2022),已于2022年3月13日发布,6月12日实施。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通用要求》,于2024年底提交报批材料。

  该标准涉及对安全设备、矿山井下特定种类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检验,在2024年进行标准清理整合及下达计划时,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因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如前所述,该标准涉及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环节的技术评审,涉及较多的标准使用单位,因此就需要预留一定的时间,由该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中国安科院组织对相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专家等进行宣贯培训。另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也需要依据该标准修订原管理体系文件并进行内部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使相关单位能够充分了解掌握本标准的内容,使本标准在实践中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关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可以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该标准颁布日期到实施日期之间,该标准和AQ/T 8006-2018可同时使用,标准一经实施,即废止现行AQ/T 8006-2018。

  标准涉及到的服务: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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